合理使用的第9種情形是免費表演,我國《著作權法》(2010)第22條第1款第9項規(guī)定:
免費表演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構成這種不侵權抗辯使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表演的是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由于是面向公眾表演,如果表演的不是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必然侵害他人的發(fā)表權。
2. 表演未向公眾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售賣門票、拉去贊助、變相提高售賣商品價格等。
3. 未向表演者支付表演行為的報酬,但不包括車船費用、住宿費用、用餐費用等,當然這些費用應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
4. 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表演時,應當通過現(xiàn)場告知等口頭方式或者海報等書面方式向公眾表明被表演的作品名稱、作者名稱。
著作權法上的表演權中的“表演”,既包括公開表演作品,也包括機械表演,即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對于免費表演行為中的“表演”,從表演的組織者未向免費表演的“表演者”支付報酬來看,免費表演行為僅局限于現(xiàn)場表演,而不包括機械表演。
例如,未經(jīng)許可,在超市中播放歌曲作為背景音樂,雖然不能利用音樂作品獲利,但是可以營造氛圍,提高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的愉悅程度,進而對超市的銷售起到促進作用,是一種間接獲利的商業(yè)性使用行為。
因此在超市、飯店、咖啡館、書店等具有營利性質的場所播放音樂,并不屬于免費表演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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