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顯著性的商標注冊成功后其他人也能使用?
看到標題相信很多客官都十分不解:
商標注冊后不是全國范圍都受到保護嗎?缺乏顯著性的商標不是不能注冊嗎?那標題是什么鬼?
現(xiàn)在為各位細細道來吧!
先來一個套路,看看法條對缺乏顯著性的商標是如何規(guī)定的。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由法條我們可以得知,表示商品特征的商標缺乏顯著性,不能進行注冊,但是如果通過使用取得了顯著性,便于消費者識別,是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
比如之前在文章中寫到過的“今日頭條”用在新聞軟件上,“兩面針”用在牙膏上等等案例,都是在先缺乏顯著性的商標,通過大量的推廣使用獲得了第二含義,從而注冊成功的情況。
還有一種情況是注冊商標本身具有顯著性,但是所有人都在進行使用,商標權人也并未進行維權,使商標淪為行業(yè)通用名詞,不具備顯著性。
這種情況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優(yōu)盤”作為存儲器的注冊商標,原本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結果大家使用后淪為存儲器的通用名稱,所以被其他人以缺乏顯著性的理由將商標無效宣告掉了。
以上便是缺乏顯著性商標的兩種體現(xiàn)形式——
一種是本身沒有顯著性通過使用后獲得了顯著性,而另一種則是本身具備顯著性,但是商標權人沒有合理的行駛自身權利,導致商標最終缺顯的情況。
現(xiàn)在大家知道了這兩個情況,我們來看看今天的重點,這兩種類型的注冊商標其他人使用侵權嗎?
當然有關法條也是有規(guī)定的:
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由法條可以得知,只要是正當使用,商標專用權人是無權禁止的。何為正當使用呢?為大家舉幾個“栗子”就明白啦!
針對第一種缺乏顯著性情況:某旅行社在“旅游”服務項目上注冊了“長江三峽”商標,隨后就視圖阻止其他旅行社在提供長江三峽旅行服務時使用“長江三峽”字樣。
顯然,其他旅行社使用“長江三峽”字樣目的是讓旅客知道能夠提供長江三峽的旅游服務,屬于善意的說明行為。
而旅客也不會以為長江三峽會是某個旅行社特定的標識,所以旅行社并未侵犯“長江三峽”的商標權。
針對第二種缺乏顯著性情況:北京著名的“中國國際貿易中心”被俗稱為“國貿中心”或“國貿”,附近的地鐵站和立交橋也被命名為“國貿站”和“國貿橋”。
“國貿中心”的開發(fā)商將“國貿”商標成功注冊在不動產(chǎn)服務上。
而一家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將其在“國貿中心”附近開發(fā)的樓盤命名為“世橋國貿公寓”,所以“國貿中心”開發(fā)商一言不合將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由于“國貿”在長期使用中已經(jīng)成為地理名稱含義,所以在附近開發(fā)樓盤用“國貿”字樣是為了描述樓盤位置,沒有惡意,不構成對“國貿”的侵犯行為。
通過兩個案例我們可以得知,不管已經(jīng)注冊成功的商標是因為本身缺乏顯著性還是后期使用不當變得缺乏顯著性,均不能禁止其他人正當?shù)氖褂迷撋虡恕?/p>
當然,如果其他人的使用具有惡意,比如:直接作為商品或者服務的標識進行宣傳推廣,那這種行為是應該禁止的。
總之,商標注冊成功后商標權人都應該合理的行駛商標權,但前提是要先申請商標才會有商標權哦!
圖/文來源:頂峰知識產(chǎn)權
編輯:知產(chǎn)團(ID:ZhiChanT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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