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定位為寫普法文章,就一直力求客觀地擺事實講法條,就案說案,不帶個人感情因素,但有時候覺得這個還真的很難。
比如當我看到以下商標時,就很有一些親切感,不是作為審查員,而是作為消費者。“沙宣”、“飄柔”、“強生”、“夏士蓮”、“海飛絲”、“藍月亮”、“花王”,這些品牌的洗發(fā)水、洗衣液我都用過,或者正在用著。
然后,商標案件告訴我,一個叫做賀X的自然人也申請注冊了這些商標,我會怎么想?
我想到的是,又是一大串浪費精力的無聊無良案件!實在無趣!
因為擁用大品牌的大公司一定會提出異議,即使不留神錯過了異議期,也一定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而在目前已達成共識的情形下,審理這樣的商標案件其實沒有太多技術含量:事實是那樣的簡單明確,結論是那么顯而易見。
例舉其中一個“飄柔”商標案件,審理時查明的重要事實是:賀X,洗滌業(yè)從業(yè)者,在第3類、第5類的商品上申請注冊了“沙宣”、“飄柔”、“伊卡璐”、“詩芬”、“強生”、“夏士蓮”、“海飛絲”、“藍月亮”、“蛇膽”、“花王”、“康師傅”等多件商標。
這種大量申請注冊他人知名商標的情形,就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未注冊的不予注冊,已注冊的宣告無效。
讓人難過的是,審理思路多么明確也不能代替審理過程的麻煩。
如上述“飄柔”商標案,該件商標由賀X于2010年9月提出申請 ,指定使用在消毒劑、止癢水、清涼油等商品上。2011年初步審定公告后,被寶潔公司提出異議,商標局裁定不予注冊。賀X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繼續(xù)裁定不予注冊。賀X提出訴訟,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賀X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6月判決維持原判。
一句話,該商標折騰了五、六年,結局還是沒能注冊下來。為什么要這樣折騰,這得去問賀X。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法院來說,人家依法提起了案件,支持不支持都得審理。
至于為什么當初會初步審定,這涉及到初步審查與異議審理的不同審理依據(jù)問題,比如初步審查時就不能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關于“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guī)定,其它不同之處,另寫文細說。
在這里我重點推薦的是本案中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的判決書部分,有點長,分段抄錄如下:
“市場主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如果需要對其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專用權,可以自主自愿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但相關商標申請注冊行為也并非沒有限度。作為講誠信、負責任的市場主體,理應在經(jīng)營活動中努力形成自身品牌,培養(yǎng)消費群體,并盡可能地消除與他人商業(yè)標志相混淆的可能性,而非通過“搭便車”、“傍名牌”等方式謀求不正當經(jīng)營利益。
具體到商標申請注冊過程中,商標申請人應當自標識設計之初即注意形成自身品牌的獨特形象和風格,合理避讓、自覺遠離他人在先商標,主動在商標標識之間作出區(qū)分,尊重他人業(yè)已形成的商標利益,同時避免社會公眾利益因為不當行為而受到損害,以此促成和維護誠信、公平、良善的市場秩序和競爭環(huán)境。與此相違背的不正當商標申請注冊行為,均是所不能容忍并堅決予以遏止的。
在此基礎上,并綜合考慮在案證據(jù)情況 ,賀X有關其系基于商標先申請原則且已取得相關商標注冊、訴爭商標屬于容易想到的簡單漢字組合、商標注冊后未轉(zhuǎn)讓牟利等主張,均不足以否定其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不正當性。”
如此諄諄教導,法官真是用心良苦。
但我更希望讀者能體會我的良苦用心:對于講誠信、負責任的市場主體,可能這判決有助于您正確適用法條,及時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對于打算“搭便車”、“傍名牌”的市場某人,或許這判決有助于您明白目的難成,還是放棄謀求不正當經(jīng)營利益為好。
來源:百度圖庫/張月梅的商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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