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擁有者幾乎被賦予獨占地使用其作品的壟斷性權利,不過版權并不是完全地不受限制,其中合理使用(fair use)規(guī)則就是對版權的限制。
該原則允許有限地復制享有版權且尚未進入公共領域的原創(chuàng)作品。
設置合理使用規(guī)則,目的是盡可能廣泛地傳播信息和知識,從而使版權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達到一種平衡。
對于合理使用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合理使用是對專有權利的限制,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是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利用他人作品的一項權利。
權利通常來自兩個方面,一種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一種是基于契約的約定。權利的本質歸結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承認特定的人享有權利,必然意味著可以請求相應的人履行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著作權是一種法律創(chuàng)設的權利,屬于典型的絕對權。也就是說權利人享有一系列的專有權利,意味著其他人不得未經(jīng)許可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
例如,著作權人享有復制權,那么復制行為就受復制權所控制,未經(jīng)著作權人的許可,他人不得對其作品進行復制,這就是他人所對應的義務。
法律規(guī)定了合理使用原則,意味著本來是著作權人專有領域的東西,未經(jīng)允許被他人使用后應屬侵權行為,但是法律在使用方式上劃定了一個“合理”的范圍,從而排除了對該行為侵權的認定。
例如,我們從書店買了一本書,就可以為學習和研究的目的對書中的內(nèi)容進行復印,權利人是不得干涉的。
但是,如果認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權利,則使用者就可以請求著作權人提供作品,以實現(xiàn)對作品的合理使用,這顯然不是立法的本意。
立法的目的是鼓勵作品的廣泛傳播,如果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權利,那么著作權人就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
例如,我們聽一個講座,在場的聽眾未能將演講的內(nèi)容記錄下來,如果目的是個人使用,那么聽眾可以向演講者索要書稿嗎?如果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權利,那么演講者必須向聽眾提供演講稿,這顯然是不合常理的。
還有,我們在網(wǎng)絡上看到一篇好文章,打算復制下來自己學習使用,但是作者采取了技術措施,只允許讀者閱讀,不允許讀者拷貝。那么讀者可以基于合理使用而主張復制的權利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所以說,合理使用僅是對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限制,而不是賦予使用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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