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高通宣布在美國、德國和法國同時采取法律手段以解決魅族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的問題時,魅族則在聲明中表示“愿意為專利付費,但是需要合理費率”。一時間,專利許可費率再次成為熱議的焦點。
一方認為收取的專利許可費過高,一方則認為專利許可費公平、合理;一方希望專利許可合同透明,一方則稱涉及商業(yè)秘密,不愿公開。不僅如此,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專利許可費尤其是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問題,也存在不少爭議。“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專利許可費,到底誰說了算?
費用高低 雙方各執(zhí)一詞
當前,技術發(fā)展日新月異,每一種高科技產(chǎn)品的背后,可能都包含著大量由不同專利權人所有的專利技術,專利許可也因此迎來了“黃金時代”。但在具體實踐中,專利許可費的收取卻時常面臨難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瑞介紹說,目前各國專利法基本上都是規(guī)定專利權人依法享有專利許可的權利,但沒有規(guī)定專利許可費的計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實踐中主要存在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3種方式,專利許可費也依據(jù)專利技術的含金量、許可方式等因素而不同。具體到某項專利技術的許可費的確定,通常由許可方和被許可方通過合同約定,一般來說,主要有一次總付、提成費支付和入門費加提成費支付3種支付方式。
不過,就目前國內外涉及的專利許可案例看,很多都是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問題。與普通專利不同的是,標準必要專利因被納入技術標準,實質上是利用公權力推廣實施相關專利技術,標準的實施者為使其產(chǎn)品符合標準并進入市場而必須實施標準中包含的專利,并無選擇自由。因此,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需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FRAND原則),對標準實施者給予許可。
“但是,在許可談判實踐中,如何判斷專利權人提出的許可方案是否符合FRAND原則,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者往往各執(zhí)一詞,很難達成一致。”北京市聯(lián)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蔣洪義介紹說,特別是在通信領域,通信技術標準中包含的專利很多,也涉及很多專利權人,每一個專利權人都希望對自己的標準必要專利獲得盡量高的許可費,而標準實施者則希望降低其支付給每一個專利權人的許可費,以避免造成過高的專利費堆疊,這種矛盾導致一些許可談判歷經(jīng)數(shù)年都不能達成一致。
“FRAND原則規(guī)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含義不清,在法理上有多種理解,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方通常會做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解釋,通過專利許可獲得盡可能大的收益。這就使得FRAND原則可能被曲解,損害談判中處于劣勢一方的利益。”孫國瑞表示。
許可費率 到底如何計算
近幾年,隨著標準必要專利相關訴訟的增加,F(xiàn)RAND原則之下許可費應該如何計算受到廣泛關注。
西安智萃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技術總監(jiān)劉長春介紹說,專利許可費的計算實質上就是專利價值評估問題。專利價值的基礎評估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等,但不論是什么方法,都只能對專利價值進行定性,而不好定量計算。因此,專利許可費的計算就需要綜合考慮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法律狀態(tài)、權利期限、專利質量、市場需求等。此外,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的市場地位也是影響專利許可費的重要因素,誰處于主動地位,誰就擁有話語權。
在蔣洪義看來,專利許可費的計算應充分考慮4個重要因素:一是專利本身的因素,例如專利的創(chuàng)新高度和產(chǎn)業(yè)化成熟程度、所屬的技術領域、專利權類型、保護范圍的大小、權利的穩(wěn)定性、技術規(guī)避的難易程度、有效期限等;二是與許可內容相關的因素,例如許可期限、許可范圍、許可方式等;三是被許可人相關因素,例如被許可人的技術需求程度、生產(chǎn)規(guī)模和專利實施能力等;四是相關領域的技術發(fā)展趨勢對專利價值的潛在影響,因為新的發(fā)展趨勢可能會預示已有的專利技術即將發(fā)生貶值甚至被淘汰。
“目前,從美國、歐盟和中國的相關案例來看,法官在判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是否符合FRAND原則時,遵循的主要原則有:FRAND專利許可費必須為專利權人提供合理補償;許可費應當限定于技術本身具有的價值,而不包括由于專利納入標準后所產(chǎn)生的增值部分;在確定FRAND專利許可費率時,法院應對比其他類似許可協(xié)議。”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電子知識產(chǎn)權中心研究員史少華介紹說。
據(jù)了解,目前在計算FRAND專利許可費率或者許可費賠償時,如何考慮專利劫持以及專利許可費疊加的影響、如何評估標準給專利帶來的增量值、對比許可協(xié)議主要參考哪些因素、FRAND專利許可費計算基礎是終端產(chǎn)品還是僅限定于最小可銷售單元等問題仍存在較多爭議。
面對爭議 可以多措并舉
目前,專利許可費糾紛,特別是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糾紛,越來越多地走上了司法訴訟的程序。根據(jù)我國最高法院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的司法解釋,標準必要專利的實施許可條件應當由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xié)商確定,經(jīng)充分協(xié)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定。根據(jù)該項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第三人的請求為其確定許可方案。
“比較而言,在高科技領域,我國企業(yè)專利積累相對較少,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不多,在面對國際競爭時,通常處于被許可方的我國企業(yè)應多研究國內外的專利許可及侵權訴訟相關案例,了解FRAND等相關規(guī)則,勇于和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以爭取到更多發(fā)展機會。”孫國瑞認為,華為與美國IDC公司一案的判決給部分擁有標準必要專利卻不遵循FRAND原則的權利人以痛擊,給中國受制于國外專利的企業(yè)帶來了“好聲音”。
“司法可以為推動、促進雙方按照FRAND原則進行真誠、務實的談判創(chuàng)造條件,但鑒于標準必要專利的復雜性、FRAND原則的復雜性以及司法活動本身的有限性,司法本身很難徹底、全面解決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者之間的許可問題。”蔣洪義介紹說,也正是因此,在華為公司與IDC公司案中,由于判決不涉及IDC公司在中國以外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華為產(chǎn)品出口海外或其海外工廠生產(chǎn)手機,仍然會涉及一些問題。最終,華為公司還是與IDC公司通過談判途徑,達成了全球范圍的一攬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為了增加在談判中的籌碼,建議中國企業(yè)平時多練"內功",密切跟蹤技術發(fā)展方向,找出技術創(chuàng)新突破口,進行周密的專利布局,形成強有力的專利組合,積極參與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提高話語權。在獲得專利許可前,應做好盡職調查,充分調查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法律狀態(tài)、權利期限、專利質量等信息,對許可專利做出準確判斷和分析,以確保物有所值。在專利許可之后,應充分利用技術,更快占領市場,以便做到物盡其用。”劉長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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