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轉讓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專利轉讓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①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應載明某項發(fā)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
②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和內容,應當用簡潔明了的專業(yè)術語,準確、概括地表達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所屬的專業(yè)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的狀況和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征。
③專利申請日、專利號、申請?zhí)柡蛯@麢嗟挠行谙蕖?/p>
④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或與第三方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后訂立的,這種情況應載明轉讓方是否繼續(xù)實施或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何轉移等。
⑤技術情報資料清單,至少應包括發(fā)明說明書、附圖以及技術領域一般專業(yè)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所必須其它技術資料。⑥價款及支付方式。
⑦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⑧爭議的解決的辦法,當事人愿意在發(fā)生爭議時,將其提交雙方信任的仲裁機構仲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機構。明確所共同接受的技術合同仲裁,該條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轄的效力。
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責任。根據《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專利權轉讓合同轉讓方不履行合同,遲延辦理專利權的轉交手續(xù),或受讓方不履行合同,遲延支付價款的,應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轉讓逾期兩個月不辦理專利權移交手續(xù),或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價款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賠償由此給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失。
專利轉讓權一經生效,受讓人取得專利權人地位,轉讓人喪失專利權人地位,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影響轉讓方在合同成立前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由專利權受讓方承擔。另外,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前,轉讓方已實施專利的,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轉讓方應當停止實施。當專利權為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共有時,一方轉讓其只有專利權的,另一方可以優(yōu)先受讓其共有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