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一款對發(fā)明的定義是:"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所謂產品是指工業(yè)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制成各種產品的方法。
發(fā)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yè)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yè)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yè)上應用地可能性。
發(fā)明專利申請流程:專利申請—受理—初審—公布—實質審查請求—實質審查—授權
申請發(fā)明專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 請求書:包括發(fā)明專利的名稱、發(fā)明人或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名稱、地址等。
2) 說明書:包括發(fā)明專利的名稱、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fā)明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
3) 權利要求書:說明發(fā)明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內容。
4) 說明書附圖:發(fā)明專利常有附圖,如果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術方案的,可以沒有附圖。
5) 說明書摘要:清楚地反映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二.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fā)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fā)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fā)明,可以稱為"小發(fā)明"。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批流程:專利申請—受理—初審—公告—授權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請求書:包括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發(fā)明人或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名稱、地址等。
2)說明書:包括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fā)明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
3)權利要求書:說明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內容。
4)說明書附圖:實用新型專利一定要有附圖說明。
5)說明書摘要:清楚地反映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三.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并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對其授權條件進行了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相對于以前的專利法,最新修改的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要求提高了。
申請外觀專利的流程:專利申請—受理—初步審查—公告—授權
外觀專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請求書:包括外觀專利的名稱、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等。
2)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至少兩套圖片或照片(前視圖、后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左視圖、右視圖,如果必要還是提供立體圖)外觀設計簡要說明:必要時應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
外觀設計專利與發(fā)明、實用新型的專利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于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chuàng)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chuàng)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yè)上所應用的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態(tài)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么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jié)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