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而其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1)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以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其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且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為限。注冊商標所有人承擔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義務,應當使用注冊商標,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使用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冊商標或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構成使用不當。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包括:
a、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b、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c、自行轉讓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
d、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2)注冊商標使用不當被商標局作出撤銷決定后的復審。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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