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阿里巴巴法務部門披露,當年所有知識產權案件中,僅有“唯一案件敗訴”。后來,基于阿里巴巴的公眾位置,該“唯一敗訴案件”的判決被好事者挖出;再后來,該案件成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之三。
對于像阿里這樣的超級企業(yè),能有“敗績”真心不容易??!
為什么這樣說呢?理由有三:
第一、打官司,打的是官司發(fā)生之前的風險管理。對于阿里這樣的超級企業(yè),之前風險管理應該是“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程度。因此,阿里產生法律風險的可能性很低,但法律風險竟然產生了!
第二、在打官司過程中,由于之前風險管理的工作嚴密,即使產生真正的訴訟,被打敗的可能也很小。即使打起訴訟,阿里應該也能在訴訟中輕松搞定。但最后竟然敗了,真難得!
第三、打官司敗訴之后,像阿里一樣的企業(yè),面對敗訴的結果,不打到底,不來個再審就不能算結束,至少不能這么輕意認輸;2015年11月14日披露“唯一敗績”,2015年11月17日二審判決書做出,僅看出阿里急著認輸,沒有看到阿里對此案申請再審的意思。
總之,對于阿里這樣的企業(yè),有“敗績”不容易!
作者總覺得這是有阿里故意由布的法“局”。
以下內容皆為專利天下推測,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2014年11月11日,是一個讓阿里難忘的日子,阿里巴巴旗下各平臺總交易額達到571億元。這個數字讓馬老板很是滿意,但心里深處有一擔如深海狂浪地開始向上翻涌。
阿里作為重要的電商交易平臺,作為電商領袖,樹大招風,阿里下一步就可能成為眾矢之的。
在2009年底,《侵權責任法》公布之后,法務部門的一份報告就呈到馬老板的案頭,該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如下: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規(guī)定中,雖然這里的“必要措施”也是通過多方游說形成的最好的結果,但“必要措施”的不確定性就如懸在電商平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雖然劍未落下,但不免讓馬老板深為憂慮。
“是應當解決這個問題了!”想到這兒,馬老板給法務部門打了電話:“開始啟動“A”計劃吧!”
實際上,阿里的法務部早就對此提供了解決方案,并以“A”命名,該計劃基本上萬無一失,在不讓線上商家失望,不讓阿里吃虧,合法、合理又合情的基礎上,明確“必要措施”界限,讓阿里可能從可能的法律糾紛漩渦中脫身。
于是,下列的事件就當然地發(fā)生了。
2015 年l 月29 日,專利權人通過公證機構進行了公證保全。
2015 年2 月10 日,專利權通過淘寶知識產權平臺上傳了專利侵權分析報告和技術特征對比表在內的投訴材料,但投訴人最終堅持不提供定單號和交易雙方會員名。淘寶知識產權平臺當然沒有審核通過。
2015 年4 月7 日,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將線上商家及天貓告到法院。
2015 年5 月5 日,五一節(jié)剛過,天貓公司進行公證保全,用來證明已經刪除侵權產品鏈接。
一審法院認為:
1、被訴侵權產品已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 的保護范圍;2、天貓公司聲稱于2015 年4 月29日對涉案產品進行下架及刪除鏈接的處理,是在專利權人起訴之后,顯然其行為并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對損害擴大的部分與線上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的具體內容雖然不是阿里能控制的,但基本方向如阿里所愿。
天貓公司上訴(有意思的是,線上商家提起了上訴,卻沒有交錢而被視為撤回上訴),強調:(1)投訴者的義務,需要提供“侵權成立”的初步證據材料;(2)天貓對賣家所售商品是否侵犯發(fā)明專利權判斷能力有限,天貓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
1、通知內容應當包括權利人身份情況、權屬憑證、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以及明確指向的被說侵權人網絡地址等材料.符合上述條件的,即應視為有效通知;
2、考慮到互聯網領域投訴數量巨大、投訴情況復雜的因素,天貓公司的投訴要求基于其自身利益考量具有-定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天貓公司對于被投訴行為的性質作出初步判斷并采取相應措施。
3、關于“必要措施”應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條件等來綜合確定。天貓公司作為電子商務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基于其公司對于發(fā)明專利侵權判斷的主觀能力、侵權投訴勝訴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并不必然要求天貓公司在接受投訴后對被投訴商品立即采取刪除、屏蔽措施,對被訴商品采取的必要措施應當秉承審慎、合理原則,以免損害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將有效的投訴通知材料轉達被投訴人并通知被投訴人申辯當屬天貓公司應當采取的必要措施之-。
至此,二審判決依法確定了兩件事情:
1、天貓要求投訴者滿足一定的條件有合理性;
2、天貓作為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其要采取的“必要措施”為“轉達投訴材料”和“要求被投訴人進行申辯”。
有了上述判決,馬老板算是放了一半的心;放不下的是:怎么讓這樣的規(guī)則影響全國呢!阿里法務部已經進行了部署。
回到文章開頭位置:
2015年底,阿里巴巴法務部門披露,當年所有知識產權案件中,僅有“唯一案件敗訴”。需要強調的是,阿里巴巴法務部門在2015年11月14日披露唯一敗訴信息,而二審判決的時間為2015年11月17日,披露時間早于判決做出之日。不過做為法律人,在判決書做出之前獲得判決結果也沒什么稀奇的,但法務部門披露時間這么急,應當有什么原因吧!大概是要趁2015年雙11的熱勁吧!
后來,果不其然,基于阿里巴巴的公眾位置,再加上2015年雙11一天912億銷售額,該“唯一敗訴案件”的判決被好事者挖出,法律圈內熱議;這必然促進入選2015年知識產權十大或典型案件。
果不其然,該案成功入選2015年知識產權十大案件之一,且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典型意義這樣描述:
本案涉及到網絡平臺銷售侵害專利權產品時如何界定其責任的問題。由于專利侵權并非顯而易見,二審判決認為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必要措施”并不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而應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手段等綜合確定,但是,將投訴材料轉達被投訴人應當是必要措施之一,并在此基礎上認定本案中天貓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案借鑒了著作權領域的“通知-反通知”機制,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也有助于防止其濫用投訴機制,既考慮到權利人和被投訴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也有利于電子商務平臺的健康有序發(fā)展。
至此,阿里的“局”擴展到全國?!肚謾嘭熑畏ā分校娚唐脚_的“必要措施”算是塵埃落定!
誰還想改變““必要措施””的規(guī)則?確實有點難!
編輯:知產團(ID:ZhiChanT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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