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案例】
被告人戚冰、錢巍系夫妻,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間通過微信軟件等途徑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手提包、皮帶等),后又租用韶關市區(qū)解放路某大廈的房間存放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待售。
2014年8月1日12時,公安機關將錢巍抓獲,并在其家中查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批。同日16時許,戚冰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帶民警到市區(qū)某大廈存放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房間進行檢查,在該房內(nèi)查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批。
經(jīng)鑒定和審計,戚冰、錢巍銷售的商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為人民幣77757元,其庫存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人民幣9570元。
【法院裁判】
廣東韶關市湞江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戚冰、錢巍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戚冰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錢巍在作案過程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戚冰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一審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7個月和6個月,均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現(xiàn)判決已生效。
【春林說法】
本案是一起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典型案例。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對私人的個人空間,然而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臺售假者也越來越多。與傳統(tǒng)侵犯知識產(chǎn)權犯罪案件相比,這類犯罪作案手段相對隱蔽,但傳播面廣及推廣速度快,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涉及面廣,社會影響惡劣。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網(wǎng)絡交易管理辦法》在微信購物方面還沒有明文規(guī)定,而且微商沒有經(jīng)過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法律法規(guī)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責任編輯:郭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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