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當退市這個消息,應該還是唬到一些沒有股權概念的人吧。
其實簡單來說退市是停止上市啦,不是要退出市場。愛看書(或者愛購物)的你,還是可以繼續(xù)在當當買買買的。
說起賣書這回事,在淘寶買賣二手書或者以舊換新的人也是挺多的。那么,在淘寶買賣二手書,涉嫌知識產權侵權嗎?
這里涉及到的是知識產權法規(guī)的一項原則:首次銷售原則。
什么是首次銷售原則
首次銷售原則,又稱“權利窮盡原則”或“發(fā)行權窮盡原則”。
指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經權利人本人或其同意售出后,權利人不再就該產品后續(xù)的使用或流轉主張權利,即權利人的權利被視為已耗盡,后續(xù)的行為不視為侵權。
這項原則在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框架中都有體現(xiàn),又因為專利、著作權、商標的保護客體不同而各有不同之處。
在著作權方面,這項原則是在20世紀初的傳統(tǒng)技術傳播條件下,開始逐步在世界范圍內確立起來的。其定義主要是指合法制作的作品原件或復印件一旦經著作權人同意而進入市場后,該作品作為商品的進一步發(fā)行,著作權人再無權控制。
該原則如何適用于紙質書籍的二次轉讓
不論是文字作品還是美術作品,在其作者同意該作品以合法出版發(fā)行的紙質書籍作為作品載體的同時,其實就可視為他同意自己的作品進入市場了。
也就是說,一本紙質書籍經過作者、出版商、發(fā)行商三個渠道的流通,最后到消費者的手中時,對于著作權權利人來說,其發(fā)行權權利已經耗盡。而之后消費者進行二次轉讓正版紙質書籍的行為,著作權權利人是再無權利進行干涉的。
物權與著作權不可混為一談
在著作權權利人同意作品進入市場后,他的權利耗盡了,而此時對于消費者來說,購買到書籍的同時即獲得了這本書的物權。
那么,消費者自然對自己占有的標的物擁有自由處分的權利。
因此,是否有償出讓或者出借本書的物權,就是消費者作為自然人的基本權利之一,從物權和著作權的不同保護范疇來說的話,更加不存在侵犯著作權的可能。
作品和作品載體的區(qū)別
作品和作品的載體是兩碼事。作品主要是指作品的內容,而載體則是該內容賴以呈現(xiàn)的方式。
顯然,實物的紙質書籍并不是作品本身,而只是作品內容的表現(xiàn)載體。
而因為著作權要保護的,主要還是作品的內容及其被使用的行為,不涉及這個載體本身。所以,從作品與載體的區(qū)別來看,二次轉讓正版書籍也不會涉嫌知識產權侵權。
注意
在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體系中,發(fā)行權就其立法目的而言主要是為了使著作權人能夠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將作品原件或復制件投放市場的行為,保證著作權人能從對其作品的發(fā)行中獲得相應的經濟回報。因此發(fā)行權本身便是針對非法的復制品而行使,并非針對合法的復制品。對于非法復制品并不產生發(fā)行權窮盡原則(即首次銷售原則)的問題。
也就是說,如果二次轉讓者首次購買的本來就是盜版書籍,或者其購買正版書籍后卻未經授權許可擅自以其它載體形式(音頻、電子書等)復制作品并進行銷售時,因為首次銷售原則只能夠限制發(fā)行權,而并不能對復制權等權利產生任何影響,則將會構成著作權復制權、網絡信息傳播權等方面的侵權。
正常二次轉讓正版書籍,則不會構成侵權。
首次銷售原則其實非常好理解:權利人在第一次的產品售出過程中已經獲得了足量的經濟回報,而從公眾的角度而言,禁止權利人對首次售出后的其他環(huán)節(jié)過度主張權利,也是為了促進產品的自由流通。
著作權的二次銷售原則在大多國家的著作權立法中都有明文體現(xiàn),并在保障著作權權作品的自由流通、平衡著作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雖然我國立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首次銷售原則,但對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發(fā)行權進行目的限縮解釋,可以認為發(fā)行權是受“首次銷售原則”限制的。
至于著作權權利人是否應該在類似舊書售出這樣的行為中再次獲得合理的經濟回報,則需要結合各國的國情與法律環(huán)境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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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發(fā)行權?
發(fā)行權,是屬于著作權權利的一種。
狹義上的發(fā)行權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和散發(fā)等方式發(fā)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品的權利。
廣義上的發(fā)行權概念在狹義發(fā)行權概念的基礎上還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6項規(guī)定: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的權利。由此可見,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采納的則是發(fā)行權的狹義概念。
圖/文來源:昵圖網/頂峰知識產權
編輯:知產團--江佶笑(ID:ZhiChanT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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