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由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內容作為一個整體限定的,因此每一項權利要求只允許在其結尾處使用句號。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權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shù)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外,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 等類似用語。絕對必要的情況是指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狀僅能用圖形限定而無法用語言表達時,權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
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許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夠更清楚地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以幫助理解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但是,這些標記應當用括號括起來,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面。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制。
通常,一項權利要求用一個自然段表述。但是當技術特征較多,內容和相互關系較復雜,借助于標點符號難以將其關系表達清楚時,一項權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通常,開放式的權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組成”的表達方式,其解釋為還可以含有該權利要求中沒有述及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封閉式的權利要求宜采用“由……組成”的表達方式,其一般解釋為不含有該權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
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包含有數(shù)值范圍的,其數(shù)值范圍盡量以數(shù)學方式表達,例如,“≥30℃”、“>5” 等。通常,“大于”、“小于”、“超過”等理解為不包括本數(shù); “以上”、“以下”、“以內”等理解為包括本數(shù)。
在得到說明書支持的情況下,允許權利要求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氣體激光器” 概括氦氖激光器、氬離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又如用“C1—C4 烷基” 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用“皮帶傳動”概括平皮帶、三角皮帶和齒形皮帶傳
動等。
(2)用并列選擇法概括,即用“或者” 或者“和”并列幾個必擇其一的具體特征。例如, “特征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組成的物質組中選擇的一種物質”等。
采用并列選擇法概括時,被并列選擇概括的具體內容應當是等效的,不得將上位概念概括的內容,用“或者”與其下位概念并列。另外,被并列選擇概括的概念,應含義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類似物(設備、方法、物質)” 這一描述中, “類似物” 這一概念含義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與具體的物或者方法(A、B、C、D) 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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