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邵藍潔)新百倫商標權糾紛案近日有了最終結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公開宣判新百倫商標權糾紛案,終審判決雖然依舊認定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構成侵權,但一審的9800萬元賠償款被改判為500萬元。這也就意味著,新百倫品牌不再被視為New Balance(以下簡稱“NB”)的山寨品牌,而是被依法保護的國貨品牌;同時,NB在內地也第二次失去了中文名字。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潮陽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獲準注冊“百倫”商標。該商標于2004年4月轉讓給周樂倫。2004年6月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2008年1月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鞋、靴……運動衫”等商品上。
美國New Balance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獲得核準在第25類“鞋”上注冊“NEW BALANCE”商標。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百倫公司”)于2006年12月在上海成立,主要負責在內地銷售“NB”運動鞋系列產品,并選擇了使用“新百倫”的中文名進行宣傳和營銷,在宣傳產品廣告中使用“新百倫New Balance”標識。
廣東高院經(jīng)審理,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予以確認。新百倫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樂倫涉案注冊商標的申請日。
關于賠償數(shù)額問題,廣東高院認為,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更多地考慮“N”、“NB”、“NEW BALANCE”商標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的商品質量,新百倫公司經(jīng)營獲利并非全部來源于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的商標。
二審法院表示,綜合全案證據(jù),廣東高院最終確定新百倫公司應賠償周樂倫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紐巴倫”是New Balance上個世紀90年代進入內地市場的名字,不過,New Balance在2003年再度進入內地市場時,已經(jīng)放棄了這個名字改用“新百倫”。“紐巴倫”中文商標被New Balance曾經(jīng)的內地生產廠商陽江友聯(lián)鞋業(yè)公司搶注。
但沒想到,新名字依然遭遇到“重名”困擾。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新百倫公司關聯(lián)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標局駁回周樂倫對“新百倫”商標的注冊申請,但沒有被采納。這說明新百倫公司是明知“百倫”及“新百倫”商標的注冊情況,但仍選擇使用 “新百倫”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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