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張昀)各位聽眾!從去年開始,自媒體行業(yè)進入了爆發(fā)的時代,但隨之而來的剽竊原創(chuàng)、抄襲、非許可轉載、擅自盜用等問題屢見不鮮。近日,原創(chuàng)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就山寨“為你讀詩”客戶端的侵權事宜,獲得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二審勝訴判決,為自媒體用法律手段維權做出了良好的示范。
自2012年微信公眾號功能推出以來,自媒體行業(yè)一直處于“井噴”狀態(tài),大量的企業(yè)品牌、商家、個體用戶都注冊了微信訂閱號,隨之而來的是日益嚴重的侵權問題:從以轉載、抄襲等的內容生產方式的侵權,到使用相同名稱來推出應用程序的跨平臺侵權,讓原創(chuàng)自媒體人受到了很多困擾。
“你好,我是王剛。感謝關注為你讀詩。今天我為你讀的是二十世紀著名猶太詩人耶胡達·阿米亥的作品《人的一生》。”
“為你讀詩”是中國首個以詩歌為紐帶的國際文化藝術交流平臺,2013年6月1日在微信公眾平臺推出,在每天晚上十點,用一首清新雋永的詩歌和一曲舒緩悠揚的音樂為人們疲憊的一天畫上美好的句點。“為你讀詩”獨特而精良的制作,和它所倡導的詩意生活,引發(fā)了人們心底的共鳴,一經(jīng)推出就迅速吸引了大批粉絲。然而,“為你讀詩”同時也吸引了侵權的惡意。2014年9月,一款名為“為你讀詩”的客戶端在應用商店推出,不僅使用了與原創(chuàng)微信公眾號相同的名稱和標識,還盜播原創(chuàng)“為你讀詩”獨家制作的名家音頻。
在反復警告沒有收效后,“為你讀詩”微信公眾號選擇了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為你讀詩”的創(chuàng)始人潘杰客先生說,“為你讀詩”這個名稱具有特別的意義,他們像對待自己的孩子一樣小心而全力地打造這個平臺:“所以對我們來講,這個名字本身是具有意義的。我們做了這么多的工作,我們這三年來付出了這么多,我們用了這么多的心血來打造的東西,我們歡迎任何人去做詩歌,任何一種方式都可以,取任何名字都行。但是如果你真的要叫這四個字,這是我們專有的。”
在自媒體迅速發(fā)展的今天,我國自媒體領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相比于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網(wǎng)絡知識產權打破了傳統(tǒng)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專有性和時間性等特點,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傳播范圍可以在瞬間達到全球各個角落,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具有時間更短、范圍更廣、侵權人更多等特性。
受理“為你讀詩”維權案的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的楊洋律師指出,作為北京的第一起自媒體維權案,“為你讀詩”一案所遇到的問題在行業(yè)內起到了標桿性的作用:“它(這起案件的)其實難點或者重點可能還并不僅僅在于對方的一些具體的侵權行為,或者說是侵權惡意上。它可能至少有三個關于新領域的,樹立了一個標桿作用,也為后續(xù)的自媒體的發(fā)展確立了一個示范和警醒。第一個就是微信公眾號能不能得到保護,算不算是一種服務,一種知名服務,一種商品,一種有商業(yè)屬性的服務。第二個難點就是,微信公眾號怎么認定它知名:粉絲、傳播、媒體報道等等,每一篇作品的單篇閱讀量,它(法院)把這些都作為了認定,是否知名的一個標準,這還是具有示范意義的。然后第三個是,是不是一個特有名稱。”
經(jīng)法院認定,“為你讀詩”微信公眾號屬于知名商品,山寨“為你讀詩”使用“為你讀詩”字樣侵犯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判決山寨“為你讀詩”運營主體立即停止在其應用名稱上使用“為你讀詩”字樣;立即停止在其企業(yè)名稱上使用“為你讀詩”字樣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常務副院長 張平 指出:“為你讀詩”一案的判決在自媒體方面做了一個典范,“從這個案件我們看它的判決也確實是在自媒體方面做了一個典范。也是告誡其他的經(jīng)營者也好,或者是傳播者也好、平臺者,他們都要注意一下,就是:你可以去走一些新的商業(yè)模式,但是你最好不要從主觀上去搭別人的便車,或者傍一些名牌,或者是用別人的相似、或者是相近的標識來去做自己的項目推廣或宣傳。如果讓消費者引起了一些混淆,那么可能就會構成侵權。”
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被譽為是與“大航海時代”并稱的新時代,而網(wǎng)絡發(fā)展進入自媒體時代后,帶來的變化更是前所未見的。而由此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各個方面涌現(xiàn)出的挑戰(zhàn)與問題,不僅需要立法者和執(zhí)法者的智慧與行動,更需要自媒體人的自律,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自己的經(jīng)營行為,尊重原創(chuàng)更成為原創(chuàng)者,這是才是維護自媒體時代一片清澈與純粹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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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你讀詩”維權成功 自媒體時代版權保護更需要行業(yè)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