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卡爾康公司)等三被告商標侵權案在上海高院一審開庭。起訴書顯示,上海高通公司訴三被告涉案侵權其第9類、第38類、第42類、第35類共4類商標,并提出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損失1億元人民幣等多項訴訟請求。據(jù)悉,在當天的庭審中,原告方陳述了訴求及事實和理由,而被告方均陳述了答辯意見。一審重點集中在“高通第9類第662482號‘GOTOP高通’商標”問題上。
訴侵權理由
資料顯示,美國卡爾康公司1998年進入中國,查詢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顯示,美國卡爾康公司于2001年在北京注冊成立了“高通無線半導體技術有限公司”以及高通無線通訊技術(中國)有限公司,2008年注冊成立高通無線半導體技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高通公司注冊成立于1992年,與當時的聯(lián)想、金山、巨人漢卡齊名,為四大漢卡廠商之一。上海高通公司董事長程儒萍表示,公司對高通商標注冊在先、使用在先,自1992年以來,上海高通公司先后注冊第9類、第35類、38類、42類高通商標。美國卡爾康公司在沒有獲得商標注冊的前提下,自2001年起即在其官網(wǎng)、微博上大量突出使用“高通”與其處理器芯片產(chǎn)片相關聯(lián),大范圍應用于手機芯片的推廣和銷售。
2014年4月,上海高通公司將美國卡爾康公司等上述三被告訴至上海高院并獲得受理,為2014年上海高院受理的第一起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不過,在此期間,美國卡爾康公司先后以“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撤銷上海高通公司高通系列商標的申請(下稱“撤三”)。
根據(jù)我國的《商標法》,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在美國高通的“撤三”申請下,上海高通公司除第4305050號第42類“高通”商標被決定不予撤銷外,其余三個涉案商標均被撤銷。對此,上海高通公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上海高通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既未體現(xiàn)訴爭商標,也未體現(xiàn)提供的服務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有關,同時其提供的相關證據(jù),不能證明訴爭商標進入到流通領域。專家意見程儒萍認為,美國卡爾康公司對上海高通公司“撤三”,一份“專家意見書”起到了關鍵作用,這也成本案的焦點。
專家意見書指出,經(jīng)論證,漢卡與字庫芯片、漢卡與軟件皆不是同一種商品,按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以及相關司法實踐,上海高通在字庫芯片和軟件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標,超出了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漢卡”的范圍,不屬于《商標法》意義的注冊商標的使用,系爭議商標應予撤銷。
圍繞這份專家意見書,上海高通公司委托律師劉春雷提出不同意見。他指出,專家意見書首先是法律適用的問題,本案適用法律應該為《商標法(2013)》,比《商標法(2001)》更加人性化,只要有正當理由,即便連續(xù)三年不使用,也不能撤銷。第二,根據(jù)我國加入的國際商標通用標準《尼斯協(xié)定》,應該根據(jù)功能與用途劃分商品類別,漢卡與字庫芯片只是形式不同,功能上相同,都是西文漢化的工具,如同“大哥大”與智能手機,都屬于通訊設備。第三,種種跡象表明,意見書有先簽字后打印之嫌,簽字專家是否存在功利性主動介入的問題。
對于此案,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朱巍分析認為,從國家層面、包括企業(yè)層面已經(jīng)充分認識到知識產(chǎn)權的重要性,特別是在“互聯(lián)網(wǎng)+革命”之中,知識產(chǎn)權很可能變成一個最重要的武器,它現(xiàn)在已經(jīng)不單純是紙面上的權利,更多涉及到巨大的財產(chǎn)權,包括新產(chǎn)品的壟斷的權利。目前該案件還在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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