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未經(jīng)許可擅自割裂商標與商標權人的緊密聯(lián)系,破壞了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即構成商標侵權。 也就是說,導致消費者不能正確或輕易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大都可以劃進侵權的范圍,比如用近似的商標“傍名牌”,如“雪碧”和“雷碧”;或者私自換標,比如“李寧”的鞋打“耐克”的標等等。
既然有通常,就一定有特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與錢某某、浙江淘寶網(wǎng)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的判決給了我們一種與眾不同的商標侵權類型。 案情回顧:
株式會社不二家擁有“不二家”、“poko”等商標,并授權許可給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不二家公司”,系本案原告)使用及進行相關維權事宜。被告錢某從他處購得不二家散裝糖果和標有不二家商標的138g鐵盒裝、258g鐵盒裝、100g紙盒裝,自行將散裝糖果包裝于三種規(guī)格的包裝盒中進行銷售。
在上述三類規(guī)格的所有糖果盒上,都印刷與商標持有人不二家公司注冊的同類糖果商標相類似的“不二家”商標標識,其包裝上的地址、說明書、含量標志等同不二家公司同類產品也相似。原告不二家公司向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的上述三類規(guī)格糖果盒并非株式會社不二家及其許可人的產品,但是其內裝的糖果皆為正品“不二家”糖果。由此主張錢某的行為侵犯其商標權。
被告錢某主張其銷售的該三種規(guī)格的不二家糖果,其中糖果均是來源于不二家公司,僅是更換外包裝,且更換的外包裝上標注不二家公司的涉案商標也是為了指示商品來源,不會損壞涉案商標的價值,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最終的裁判結果是錢某商標侵權,被判賠償不二家公司3萬元。而裁判理由是商標法的兜底條款——《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那么法院認為錢某到底損害了“不二家”商標的哪一點兒權利呢? 案件分析
首先要澄清一些問題,錢某購買的不二家糖果是正品,而且來源渠道正規(guī),這一點毫無爭議;另外,錢某購買的包裝盒雖然是他人未經(jīng)授權的仿制品,但錢某本身不構成未經(jīng)許可制造或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而且錢某購買散裝不二家糖果進行二次銷售,是合理的商業(yè)轉售行為,不需要得到授權;同時,不二家的糖果對應不二家的商標,錢某銷售二次包裝的商品并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
由此看來,錢某商標侵權并不是侵犯商標權通常意義上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權利。判決書指出:商品的外包裝除了發(fā)揮保護與盛載商品的基本功能外,還發(fā)揮著美化商品、宣傳商品、提升商品價值等重要功能,而錢某未經(jīng)不二家公司許可擅自將不二家公司的商品分裝到不同包裝盒,且該些包裝盒與不二家公司對包裝盒的要求有明顯差異,因此,錢某的分裝行為不僅不能達到美化商品、提升商品價值的作用,反而會降低相關公眾對涉案商標所指向的商品信譽,從而損害涉案商標的信譽承載功能。
通俗的說,法院認為錢某在對不二家糖果進行二次分裝銷售的時候,可能因為某些原因導致內部糖果的品質發(fā)生變化,比如手沒洗干凈導致變質;或者是錢某的包裝太LOW,不符合不二家品牌的氣質,從而可能導致消費者認為不二家公司的產品不行,最終讓不二家的品牌聲譽受損。故此,法院認定錢某損害了“不二家”商標承載的商譽,構成“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這次判決表明:商標不僅僅具有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同時還承載著企業(yè)的商譽,具有品質保證的功能。商標的品質保證功能是商標的衍生功能,指同一商標所表彰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品質。消費者認牌購物,就是因為認為相同商標標示的不同商品應當具有一致的質量。注冊商標的來源識別功能和品質保證功能,共同發(fā)揮商標承載商業(yè)信譽的作用。
不二家認為錢某給自家糖果換的馬甲不合適,起訴其侵權并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這起案件充分說明商標承載的商譽作為無形價值應當受到保護,任何貶損商譽的商標使用行為都應該得到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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